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02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冬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新斌,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新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8日作出(2018)湘11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新斌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新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8月2日相继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黄新斌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新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林湘,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新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37.9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0037.93元债权和诉讼费9325元、执行费1100.5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新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林湘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