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姣、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4民初3720号
原告:**姣,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国,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4247221C,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下河线500号。
法定代表人:屈冬元,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姣与被告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姣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姣撤回对被告湖南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姣负担。
审 判 员  蒋汉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红秀
代理书记员  吴尔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