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6552号
原告: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2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徐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晋,湖南天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1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
原告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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