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6552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
法定代表人:徐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晋,湖南天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喜凤,湖南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怡天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夏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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