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焕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
法定代表人:徐腊。
上诉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9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上诉人已将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合法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湖南兆瑞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100%持股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高辉,即涉案合同的签订代表。被上诉人是高辉聘请的劳务班组,受其管理。2019年春节后,因高辉等负责人携款失联,在政府部门的压力下,上诉人才被迫代付部分劳务款项,双方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协议书》。因此,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委托垫付关系,系合同之债,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协议书》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98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起诉证据提交的《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的乙方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载明的甲方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的印章为“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业喜汇项目专用章”,但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另提交了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印章使用授权书》等证据证明上述项目部印章系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和使用的印章,故该《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对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该《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中就争议的解决约定为:“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由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故该管辖协议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据管辖协议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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