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6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2栋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71833514。
法定代表人:徐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金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雨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东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749074。
法定代表人:林贤明。
申请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现查明,对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深圳建行西丽支行、账号为44×××26内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1100000元,且申请人于同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除账号为44×××26、开户行为深圳建行西丽支行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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