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2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徐腊。
委托代理人:郝雨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三路15号附146号1层。
法定代表人:凌蒙。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雨薇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5日、4月22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
2022年2月17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2年2月22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住房登记信息。
2022年2月24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住房登记信息。
2022年2月21日,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2年2月21日,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2月21日,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2年2月21日,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三路15号附146号1层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电话、微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雨薇,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致亿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凌蒙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电话、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禹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雨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9200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6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788元,均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屈 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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