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盛电业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久盛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孔家坡*组**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供电公司、湖北久盛电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供电公司、湖北久盛电业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
审判员孙峻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