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8民初1091号
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小河底。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431321332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533号美奂新城4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05223292XU。
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以公司现正在接受曲靖市沾益区综合执法局的调查,被告对我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尚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