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2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鑫汇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王欣,男,
被执行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马利明,
被执行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伍先权,
关于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鑫汇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民终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鑫汇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鑫汇建材经销部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2019)晋08民终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