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开放大学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新城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三

原告:运城开放大学。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中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孙迎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彦,女,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万荣县城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女,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运城市新城中学。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大道学院南。

法定代表人:张克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女,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开放大学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新城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作出(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被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二的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复议请求。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张克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开放大学对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新城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运城开放大学负担。

审 判 员 杨益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晓菲

书 记 员 薛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