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四
申请人:运城开放大学。住所: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迎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彦,女,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万荣县城。
法定代表人:马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女,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人运城开放大学与被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2411元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撤诉申请及解封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递交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2411元的冻结。
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运城开放大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杨益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晓菲
书 记 员 薛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