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开放大学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万荣县城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利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运城开放大学。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中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孙迎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彦,女,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运城开放大学与复议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运城开放大学存在恶意诉讼,虚假陈述。案涉款项自2010年至今,经过仲裁及多次诉讼,分别以被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以及驳回起诉结案,现又提起诉讼,自认事实前后不一,涉嫌虚诉讼。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与事实不符,复议申请人作为县重点建筑企业,连续三年荣获万荣县纳税前三名,多次受到县政府的表彰奖励。所涉项目众多,项目工程施工急需资金流通,法院未核实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直接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账户存款,已严重影响了复议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复议申请人无依据向被申请人承担责任,故不应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被申请人在保全申请中所述的事由与事实不符,复议申请人将依法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诉前财产保全须是紧急情况,何来紧急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保全系诉讼保全,非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虚假诉讼等,系事实认定实体处理,保全系程序措施,非实体权利裁判,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 判 员  杨   益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晓菲书记员薛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