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5380号
原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孙烽斌,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某。
原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68元,减半收取18634元,由原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民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