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802民初179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9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到二被告承包的万荣县万泉村街道仿古工地干活,原告在工地主要负责图纸、技术、古建的木工、管理工人、记工、验收等工作;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活从头干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100000元。原告从2017年7月开始干活,一直干到2018年6月底完工,按照被告给原告承诺的应支付劳务费100000元。2019年春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元,剩余的9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总是说万荣县万泉乡人民政府没有向财政上报账,导致二被告无法支付原告劳务费。2020年2月25日,原告根据记工统计工人剩余工资,并让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后来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劳务费,二被告相互推诿。万荣县万泉村街道仿古工程是万荣县万泉乡人民政府承建,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施工资质,从万泉乡人民政府承包了该工程,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被告**雇佣原告干活,现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对原告均有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分包给被告**任何工程,不存在欠付劳务费,原告的诉请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被告**辩称,工资单是当时原告打出来让其签字,原告说拿到乡政府找政府要钱,被告**才签的字。被告**不认识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人,工程是被告**通过万泉乡乡政府干的工程,不是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9年2月3日原告**妻子和被告**的录音,拟证明原告妻子给被告**打电话催要剩余劳务费100000元的事实;
2.万泉乡万泉村街道仿古工程工资表一份,拟证明2020年2月25日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以上是剩余工资至今未支付的事实。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不清楚;对证据2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是被告**欠原告的工资,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之前还通过一次电话;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当时签字属实,干活也属实,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干的,原告**说其要去乡政府要钱,被告**才签的字。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领条四份,拟证明被告**从万泉村村委会直接领款;
2.万荣县万泉村仿古建筑工程结算表一份及万泉乡美丽乡村投评、结算、付款明细一份,拟证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分别同村委会结算,相互之间没有关联;
3.万泉乡美丽乡村投评、结算、付款明细一份,万荣县万泉村排水工程结算表、管道主材预算表、道路硬化改造工程结算表、管道填砂增加费用结算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内不包含被告**所承包的工程;
4.2022年3月30日万荣县万泉村万泉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所施工的工程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原告**对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其不知道,**领钱的情况其不清楚;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其不清楚。
被告**对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工资。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聊天记录是因为原告**欺骗其老伴儿案涉工程是其合伙的,其不是打工的,拿着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和被告**是合伙关系,事实是原告**不同意包工,只是技术员,算账买材料都是原告**不参与。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清楚。
本院对原告**、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真实,与本案需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转包关系,各自独立结算,对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未提交原始聊天记录载体,且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完整性,且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与其之间系合伙关系,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到万荣县万泉村街道仿古工地干活,主要负责图纸、技术、古建的木工、管理工人、记工、验收等工作。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100000元。2019年春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00元。2020年2月25日,原告根据记工统计工人剩余工资,制作万泉乡万泉村街道仿古工程工资表,其中载明**工资为96000元,被告**在该表上签字确认。
庭审同时查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均承包了万荣县万泉村仿古建筑工程,二者承包的工程内容不同。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分别同村委会结算,相互之间没有关联。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本院结合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万泉乡万泉村街道仿古工程工资表》的事实及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被告**聘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二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劳务费,其久拖不付,显属不妥,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96000元,证据确凿,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告**之间不存在分包关系,双方分别同万泉村委会结算,相互之间没有关联。故原告主张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6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