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038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故本案当事人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