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038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故本案当事人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