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民申1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奉各,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初小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中,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溪县发要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屈原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邓发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溪县白羊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白羊溪乡。
法定代表人:谭永攀,该乡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溪县白羊溪乡马王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泸溪县白羊溪乡马王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溪县白羊溪乡***民委员会,住所地泸溪县白羊溪乡***。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高奉各因与被申请人泸溪县发要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泸溪县白羊溪乡人民政府、泸溪县白羊溪乡马王溪村民委员会、泸溪县白羊溪乡***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奉各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对油菜地的损失过程、椪柑树被毁损失过程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审理程序有误。
本院认为:经原审查明,本案中所涉公路是白羊溪乡马王溪村及***通往村外城镇的必经公路,根据泸溪县政府泸政办发[2013]12号文件规定,此公路的路面宽度不得低于6米,公路路基则必须达到6.5米。为解决修建此公路会占用到公路沿途村民的自留山、自留地的问题,在白羊溪乡政府和马王溪村委会、***委会做了村民大量的思想工作后,以两个村委会共同名义张贴了公告。公告申明“因路宽需要,道路硬化途经占荒山、果木、熟地一律不予赔偿”,对此,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没有提出对公告异议的理由或认为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可视为其接受或认可。原审还查明,发要公司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将挖掉的泥石未进行合理转运处理就地倒入位于公路外侧的申请人的柑桔地中损毁了部分柑桔树。对此申请人也未提出异议。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的过错,故发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为证明柑橘133株被毁,一亩多油菜地被毁,在原审中提交了照片六张、五人证人出庭作证。原审已经进行了审查。照片系提出本案诉讼的2015年所照,只能证明损害后果,不能证明损害原因,证人**1出庭作证证明施工队挖柑橘树不是事实,申请人损失系自然灾害所致;证人**2对申请人无法证明受损害土地是否属于申请人;证人**3证明是听他人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原审以证据不足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由发要公司赔偿损毁原告柑桔树经济损失费2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高奉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奉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平
审判员文党蘋
代理审判员米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