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天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天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天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2层1201-2。
法定代表人:罗应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迎春,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岩湖路北区块B地块。
法定代表人:陆高级。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何卫星,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天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何卫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166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审查认为,义乌市天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彭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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