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7230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天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2层1201-2。
法定代表人罗应时。
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
诉讼代表人***,村主任。
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2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佛堂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资金存款174657.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义乌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0782执7230号
义乌市佛堂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天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2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金归义乌市佛堂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南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佛堂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资金存款174657.58元。
附:(2018)浙0782执723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