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申请人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02执保127号
原告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
经营者***,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诉被告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