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郴北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10月10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郴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XX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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