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金岭开发区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83执保19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申请人乳山市金岭开发区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系乳山市金岭开发区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乳山市金岭开发区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查封,并由***以自有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在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乳山市城东三区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0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