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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958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1,男,201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1之母),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2,女,200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2之母),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陈发来,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刑文报,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郭**,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慷,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上述十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云台村一组009号。 被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科技园区港德路68号8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禕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900弄683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2、陈发来、***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刑文报、郭**、***、***、***、**慷、**、***、***、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夏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