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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727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1,男,201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 原告:**2,女,200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 原告:陈发来,男,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女,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科技园区港德路68号8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900弄683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管理署,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陈发来、***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市XX管理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陈发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陈发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2、***、陈发来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