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727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1,男,201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
原告:**2,女,200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
原告:陈发来,男,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女,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科技园区港德路68号8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900弄683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管理署,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陈发来、***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市XX管理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陈发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陈发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2、***、陈发来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