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048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发先,甘肃濂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数码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苏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兰州市。
被告:邵生斌,男,汉族,住兰州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天马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车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年,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生斌、被告中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提起诉讼后未能提供赵某1、邵生斌现详细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且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亦不准确。本院穷尽送达送达方式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学 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