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428执保486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永乐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5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银行存款。
至此,对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428执保486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