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1479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永乐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