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5执428号
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的(2020)鲁1425执428号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民终30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0年3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680元及鉴定费30000元,被执行人齐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2020年4月14日交纳本案案款1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过付给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齐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2020年4月23日交纳本案案款156797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3957元,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案款过付给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放弃余款,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