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1992号之一
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发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323001。
法定代表人:陈东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忠,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兴周,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盛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北海大道29-1号南洋国际大酒店26楼2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19442267R。
法人代表:徐志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乐先,女,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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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盛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80元,减半收取19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廖慧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施成兰
书 记 员 谭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