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3184号
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发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323001。
法定代表人:陈东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第三人:郑彬,女,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重佑
书 记 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