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03民初962号
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5号17号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靖华,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中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山路21号一层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中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计2860元,由原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棠在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梁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