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422民初91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发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323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诉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以经法院调解已收到劳务款项为由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