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81执保4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孝民。
担保人:李孝民,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洪绪镇杨园村337号。
被保全人:滕州市洪绪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亚娟,镇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洪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481民初52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保全人滕州市洪绪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42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登记在担保人李孝民名下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颜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