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保489号
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滕州市洪绪镇西赵沟村。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洪绪镇杨园村337号。
被保全人:滕州市洪绪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洪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481民初525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洪绪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4250000元;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名下的证号为: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