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1770-1号
原告:仝永亮,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原告仝永亮与被告***、***、***、滕州市宏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仝永亮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永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永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仝永亮负担。
审判员*森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