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3执89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凯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黄昊、黄烽戟、朱世明、王娜、张涛、王进、金鑫、秦四礼、王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凯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黄昊、黄烽戟、朱世明、王娜、张涛、王进、金鑫、秦四礼、王均会的存款各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书记员  苑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