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1102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高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05960E。
法定代表人:吴乃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希银,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古城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32085045。
法定代表人:王少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368080F。
法定代表人:滕厚军,局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102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250元。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交通运输局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未予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交通运输局名下有车辆八辆,申请人未申请处置,本院未予处置;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欠款分期履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3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
??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
??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