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贤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中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古城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32085045。
法定代表人:王少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西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组织机构代码00423129-5。
法定代表人:夏永,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与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结算后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及时清偿拖欠***债务。二、如2021年12月30日不能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91执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