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经济开发区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少兵。
被执行人: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兵、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少兵、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1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兵、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葛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