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83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42岁,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来龙御景12幢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安。
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赣0483执字第456号的裁定,在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光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