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4民初688号
原告:***,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被告:福建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来龙御景12幢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05612862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叶风志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愿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计55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