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4民初688号 原告:***,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被告:福建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来龙御景12幢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05612862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愿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计55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