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君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62号

原告: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社区灶脊区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99369749A。

法定代表人:许小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瑞,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5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430873XR。

法定代表人:丁长妹,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已与***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金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