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62号
原告: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社区灶脊区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99369749A。
法定代表人:许小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瑞,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5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430873XR。
法定代表人:丁长妹,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已与***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晋江安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金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