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30执1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430873XR。
法定代表人:丁长妹,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156065388Y。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430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明,福建建宁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添福、何德明、高晓明、朱文生、胡栋生、刘斌、刘建平、詹金春、福建省建宁县联丰造纸有限公司、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闽0430执990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因主要被执行人均为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30执990号案件一并处理,对执行所得案款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20)闽0430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饶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羽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