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30执1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430873XR。

法定代表人:丁长妹,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156065388Y。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430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明,福建建宁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添福、何德明、高晓明、朱文生、胡栋生、刘斌、刘建平、詹金春、福建省建宁县联丰造纸有限公司、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闽0430执990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因主要被执行人均为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30执990号案件一并处理,对执行所得案款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20)闽0430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饶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羽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