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02财保23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系***之妻。
被申请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20幢1层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430873XR。
法定代表人:丁长妹,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林建斌,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9号6幢17层1705室。
担保人:李文姬,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9号6幢17层1705室。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市三元支行账号为13×××06的存款9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李某、林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6幢17层1705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市三元支行账号为13×××06的存款90万元。
二、查封林建斌、李文姬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名流世家)6幢17层1705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森茂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