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闽0782民初24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银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以与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撤回对武夷山银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夷山银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余崇斌
书记员 冯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