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03民初1862号
原告:**,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父亲),男,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民主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83111609H。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于庭外解决纠纷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雯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