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82民初351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翁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其强,该单位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品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翁绳法,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品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00元,减半收取计5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原告福建省高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敬贵
审判员姜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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