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德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03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九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区童游街道崇阳南路1189号(荣昌滨江花园)1幢3层2302房,(或临时办公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凯旋城7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7703132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德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曼头山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98585。
法定代表人:朱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九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德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之日前将执行标的款提存至本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执76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伊良果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