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财保105号
申请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IP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晓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毅,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彪,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达,住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中青路**iv>
法定代表人:王碧龙。
申请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达川区翠屏街道中青路199号达州××广场××栋××(不动产单元号511721100002GB00115F00040041,建筑面积87.75平方米)商品房、达州中青国际家居建材生活广场3栋1-35(不动产单元号511721100002GB00115F00040052,建筑面积87.75平方米)商品房在170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朝阳××路××号××号××房号××楼××号,证件编号××,建筑面积114.6平方米)住宅及朝阳××路××号××号××房号××楼××号,证件编号××,建筑面积143.71平方米)住宅提供担)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达川区翠屏街道中青路199号达州××广场××栋××(不动产单元号511721100002GB00115F00040041,建筑面积87.75平方米)商品房在85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达川区翠屏街道中青路199号达州××广场××栋××(不动产单元号511721100002GB00115F00040052,建筑面积87.75平方米)商品房在85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申请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朝阳××路××号××号××房号××楼××号,证件编号××,建筑面积114.6平方米)住宅在85)住宅在85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查封三年;
四、对申请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朝阳××路××号××号××房号××楼××号,证件编号××,建筑面积143.71平方米)住宅在85)住宅在85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查封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璨